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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养肥再宰”
2011-08-11

外国乔丹对中国乔丹


外国乔丹是指美国篮球飞人,耐克的关键先生;后者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一家年收入30亿人民币,雄心勃勃准备上市的中国民营企业;前者宣称捍卫的是自己的姓名权,后者默默坚守的是自己的商标权。


经过近一个月的隔空喊话式的宣战和网络热炒后,这场跨国名人姓名权纠纷终于有了司法消息:3月6日,上海市第二中院人民法院发布微博称:“日前,我院受理了原告迈克尔 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正式宣布受理此案。


  “乔丹”上市前自觉公告


  不知是巧合还是冥冥之中有第六感,就在乔丹发起这场侵权战之前不久,乔丹体育在公司对外的法律性文件中曾就两者之间的关系作出过正式表态和明确澄清:2011年11月,乔丹体育在IPO申报时,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提到,“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 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在此特提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和迈克尔 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但乔丹对此显然不领情。“我确立的这个名字、这个形象、这个身份就代表了我个人,这直接关系到我是谁。当有人利用或者冒用这个名字时,我就得保护它。这对谁都是如此,在全世界,名字就是你的DNA,当有人使用时就是侵权。” 2月23日,淡出球坛多年的一代篮球巨星迈克尔 乔丹主动向乔丹体育下战书。“我必须行动起来,维护自己对名字和品牌的所有权。”


  公开资料显示,乔丹体育在中国境内对于乔丹商标的使用是经过法定程序的:1991年,“乔丹”这一商标率先注册;1997年,“乔丹qiaodan”注册商标,并加注了一个棒球运动员形象的图形商标;1999年,又注册了一个篮球运动员图形的商标;2000年,乔丹与篮球运动员的图形合在一起申请注册。


  此外,在过去12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其中,“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乔丹来势凶猛


  迈克尔 乔丹明显是有备而来,他不但聘请美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Jump DC做法律后盾,还在中国聘请了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其在中国国内的诉讼代理,同时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网站,便于随时就此案与媒体和公众沟通。乔丹本人在网站上通过一段视频表示,“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迈克尔 乔丹的代理律师、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乔丹体育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 乔丹’姓氏相同;乔丹体育商标图案上那个篮球运动员剪影,也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当年乔丹那套著名飞身上篮的动作;乔丹体育还把乔丹先生两个孩子的名字注册成了商标,还有其球衣的号码(23),这些都证明,这是一个具有明显指向性的商标图案,而不仅仅是巧合,其行为在和乔丹先生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乔丹方面对乔丹体育提出了六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法院确立乔丹体育停止侵权行为;澄清该公司品牌和乔丹本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提出的赔偿金大概在几千万元人民币。”乔丹公关团队的一名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


   通过商标注册查询,最近风靡篮球界的亚裔球员林书豪的名字已经被国内一家体育用品公司注册商标,而商标注册费用才2000多,与乔丹被注册如出一辙,类似的姓名商标也不胜枚举。外界关心的,除了这一纠纷案件本身的最终结果,还有这一判决结果对于以后可能发生的类似案件处理的标杆性意义,中国民企中“搭便车”的山寨商标群体,是否会遭遇同样命运?商业规则都是基础,企业刚起步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长远的考虑,避免这样“养肥了在宰”的司法局面,此次诉讼无疑大大提高了商业气息更浓的中国乔丹的知名度,但若中国乔丹败诉,将给企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甚至有更改品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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